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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3人冒充记者嫖娼并偷拍勒索财物 被判刑6到9年

    发布时间:2019-04-20 21:39:56    来源:互联网    访问量:

      日前,怀仁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常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。  

     审理查明

    审理查明

      2018年7月8日至9月1日期间,被告人常某、王某、潘某目无国法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或三人结伙或二人勾结,以洗浴等为由进入洗浴中心、宾馆等地,先嫖娼并偷拍视频,然后假冒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身份,以偷拍的视频为要挟,多次向宾馆、酒店、洗浴中心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勒索财物,且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
      且三被告人沆瀣一气,经常纠集在一起,分工明确,在不足两个月,采取威胁手段,假冒“山西法制报社记者”向宾馆、酒店、洗浴中心等宾馆服务行业多次实施犯罪活动,犯罪地域纵贯本省九个市区,并向外省延伸,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,而且严重地扰乱了宾馆等服务行业的经营管理秩序,败坏了新闻媒体的良好声誉,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属“恶势力”犯罪,应依法严惩。

      其中,被告人常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活动45起,未遂13起,既遂32起,价值139700元;被告人王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活动36起,未遂8起,既遂28起,价值115700元;被告人潘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活动40起,未遂12起,既遂28起,价值128700元。

      法院判决

     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  被告人常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;

      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;

      被告人潘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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